第 1 條 耕地之租佃,依本條例之規定;本條例未規定者,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 規定。 第 2 條 耕地地租租額,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;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,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;不及千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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